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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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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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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五交化总公司第二经营部等2户企业: 截止2016年6月30日, 2015年度企业年报工作结束后,濮阳市五交化总公司第二经营部等2户企业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10日,对濮阳市五交化总公司第二经营部等2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附件: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上述被吊销的濮阳市五交化总公司第二经营部等2户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当依法进行清算,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查无下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河南省工商局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公告。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4月10日 附件: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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